摘要: 早於武周之前:闽书卷七方域志:「慕闍当唐高宗朝行教中国,至武则天时,慕闍高弟密鸟没斯多诞复入见,群僧妒谮,互相击难」。 C)武则天延载元年:佛祖统记卷三九载:「延载元年,波斯国人拂多诞持二宗经伪教来华。」(拂多诞似非人名,而为安息语之对音,即指教监或...
文章概览
为什么光明教又被称为魔教,遭人唾弃?
早於武周之前:闽书卷七方域志:「慕闍当唐高宗朝行教中国,至武则天时,慕闍高弟密鸟没斯多诞复入见,群僧妒谮,互相击难」。
C)武则天延载元年:佛祖统记卷三九载:「延载元年,波斯国人拂多诞持二宗经伪教来华。」(拂多诞似非人名,而为安息语之对音,即指教监或侍法者;二宗经应指摩尼教经。)
2.摩尼教虽於武则天或高宗时入华,但其初并不顺利。册府元龟卷九七一载,「(玄宗)开元七年,吐火罗国支汗那王帝赊上表献解天文人大慕闍。其人智慧幽深,问无不知,伏乞天恩,唤取慕闍亲问臣等事意,及诸教法,知其人有如此之艺能,望请令其供奉,并置一法堂,依本教供养」。
3.当时摩尼教之教师,因彼善解天文故受用於朝廷,如唐会要卷四九谓:「贞元十五年四月,以久旱,令阴阳人法术祈雨」,尽管如此,在安史之乱前并未闻有该教教堂之设,史书反载有对该教之禁令。如通典卷四十注云:「开元二十年七月,敕末摩尼本是邪见,妄称佛教,诳惑黎元,宜严加禁断。以其西胡等既是乡法,当身自行,不须科罪者」。
4.后来随著回纥政治影响之增长,摩尼教才得以在唐朝获一定程度的发展。摩尼之传入回纥,大与唐同时,但其传播既快且广,并於宝应元年被定为国教。安史之乱后,因回纥助唐平乱有功,摩尼教徒乃藉回纥势力之支持和保护,而在唐地传播其教。
5.摩尼教在中国内地的第一所教堂,有文献可徵者系代宗大历三年敕建於长安,其建立即与回纥之要求有关,其后各地摩尼教寺之陆续建立亦莫不如此。佛祖统纪载:「大历三年,敕回纥奉末尼者,建大云光明寺」,「大历六年,回纥请於荆、扬、洪、越等州置大云光明寺,其徒白衣白冠」。
6.唐代后期,举凡记及摩尼教之材料大率皆涉及回纥,足见其关系之深。例如,「回鹘可汗王令明教僧进法入唐」,「敕赐回鹘摩尼为之置寺」,「元和初,再朝献,始以摩尼至。可汗常与与共国者也,摩尼至京师,岁往来西市」。
7.摩尼教在唐代既藉回纥势力而兴盛於一时,亦随回纥之败退而衰落。据会昌一品集卷五载,会昌元年唐室即已禁止摩尼教在江淮传教:「摩尼教天宝以前,中国禁断。自累朝缘回鹘敬信,始许兴行。江淮数镇,皆令阐教。近各得本道申奏,缘自闻回鹘破亡,奉法者因兹懈怠。且令於都及太原信向处行教,其江淮著诸寺权停。待回鹘本土安宁,即却令如旧」。
8.摩尼教与景教、祅教被称为「三夷教」,因此会昌灭法,摩尼教自难逃其劫,甚至首当其冲,於会昌三年即已被严厉禁断。「回纥既以破灭,...其回纥及摩尼寺庄宅钱物等,并委以御史台及京兆府各差官点检收抽」,「会昌三年,敕天下摩尼寺并废入官。京城女摩尼七十二人死。及在此国回纥诸摩尼等,配流诸道,死者大半」,「(会昌三年)四月中旬,敕下,令煞天下摩尼师,剃发,令著袈裟,作沙门形而煞之」。
9.摩尼教之先於景教、祅教遭禁,而且史书记载较详,说明它在唐代后期声势颇为浩大。经会昌大劫,摩尼教势力遭受沉重打击,不过其影响并未断绝,并渐与其他宗教相结合,而成民变之旗帜。
1.自武昌灭法后,摩尼教在部分地区保存下来,伺机发展,并与民间之道教结合,在五代、宋朝一再成为反对王朝统治的民变旗帜。
2.后梁末帝贞明年间(915-920),在陈州爆发了一次用摩尼教来组统民众的母乙暴动。佛祖统纪:「梁贞明六年,陈州末尼聚众反,立母乙为天子,朝廷发兵擒母乙斩之。其徒以不茹荤、饮酒,夜聚淫秽。画魔王踞坐,佛为洗足。云佛是大乘,我法乃上上乘。其上慢不法有如此。」
3.以摩尼教为旗帜的母乙起事虽遭失败,但它却说明摩尼教已由脱离中国民众的所谓「夷教」,而渐渐深入民间,至少在部分地区是这样,否则下层民众也不会以之作为团结的纽带和民变旗帜。
4.后唐天成四年(929),明宗曾赐回纥怀化郡王李思忠之孙李彦图太原宅一区,其宅边置摩尼院以居之。从五代至北宋初,西域摩尼教师仍常随回纥、于阗或大食之贡使而入华。
5.北宋时期,明教(亦即摩尼教)之流传颇为广泛,这从当时朝廷之诸多诏令可见之。摩尼教在宋代常称为明教,因其供奉摩尼,易被易摩为魔,连同其吃斋的特点,诬称为「吃菜事魔」。从全国来看,最流行的地区在浙、闽一带。
6.著名的北宋浙西方腊起事即以明教作为旗帜。方腊自称「得天符牒,令其某时举兵,逢牛即杀,逢庙即烧」。当时方腊崇奉之摩尼教已混有道教之成份。
7.在南宋,有关摩尼教之记载亦多,表明该教在宋室南渡之后仍方兴未艾。陆游曾作条对状提及淮南、两浙、江东、江西、福建,处处均有明教之纵迹。但其流行情况,仍首推两浙、福建次之。
8.南宋时在江西等地也曾爆发过一些以明教为旗帜的民变,例如高宗建炎四年的王念经事,绍兴五年始造反失败的杨么起事等。
9.在元代,摩尼教(亦即明教)之声势表面上不及宋代那样浩大,但仍有相当的影响力。当时摩尼教的主要影响在东南地区,尤其是福建的福州、泉州等地。不过除了史书载东南一带有摩尼教外,并不等於其他地方在元代就没有摩尼教或明教之流传了。唯彼时明教已日益深入下层,并同其他宗教相融合,发展为民间之宗教。在宋代,明教不仅已与道教混合,而且也有与佛教的白莲宗相结合之趋向。至元代,明教及白莲宗进一步融合,并屡受朝廷之禁止。元廷不但明令禁止明教以白衣善友为名而聚众结社,而且几度禁断白云宗及白莲宗,后来明教终於与白莲宗及民间的弥教融合为白莲教,并一度成了元末大起义之旗帜。
白莲宗原属佛教净土宗的一个支派,是南宋初昆山僧人茅子元所创,崇奉阿弥陀佛(无量寿佛),以普劝在家人斋戒念佛、死后「同生净土」为宗旨。弥勒教也是由来甚古,据佛教传说,弥勒是将要继承释迦牟尼佛位而为未来佛的菩萨,早在东汉、两晋中国已有关於弥勒的经典,但后来民间往往藉「弥勒出世」作为反对统治者的民变旗帜。
10.元末,白莲教徒组织红巾军起事,各地纷纷起而从之,反元义举风起云涌,由红巾军之立「小明王」、拜弥勒佛,均可见明教、弥勒教及白莲教与元末民变之关系密切。后来韩林儿虽败,但红巾军的一支朱元璋部却推翻元朝,建立大明江山。朱元璋所建国号之为「明」,亦与明教不无关系。不过朱元璋登下帝位不久,立即反过来镇压白莲教与明教,其作为一代枭雄之反覆无常、背信弃义,於此表露无遗。
何为“宗教裁判所”?
(一)现将“维基百科”刊登的“宗教裁判所”简况,复制如下,以作解答。
宗教裁判所(拉丁语: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或称异端裁判所、异端审判,是在公元1231年加特力教(罗马公教)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决意,由多明我会设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负责侦查、审判和裁决加特力教(罗马公教)教会认为是异端的法庭,曾监禁和处死异见分子。
罗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圣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立于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军对阿尔比派(Albigenses)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格里高利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区,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于是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发表《绝罚通论》(Excommunicamus)来谴责异端,并想到新的招式来对付异端,在德国、法国北部、郎格多克以及意大利都设立了一系列他所想的新招式,也就是异端裁判所。而受派去异端裁判所的审判员大多都是多明我会的修士。在昔日欧洲,异端裁判所是声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当时的异端裁判所并不是一个机构,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审判员。1252年,教宗依诺增爵四世进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罚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及火刑。由于有权搜捕嫌疑犯及同伙,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的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却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与十字军一样,为加特力教(罗马公教)历史留下污名。
1229年在图卢兹曾召开一个重要会议,为要对付当时迦他利派与瓦勒度派的势力,所以在会议中决定除了诗篇和日诵祈祷书中所有经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购买“新约”或“旧约”,特别是所有的“新约”或“旧约”译本。会议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动就是异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纪后期的罗马皇帝判迦他利派与摩尼教同为异端,得处以死刑。这段时期对异端狠毒的刑罚,使得迦他利派于百年后绝迹,而瓦勒度派也大摧残。因为这早期的成功,以至于到宗教改革时期,罗马教会仍沿用这种办法对付之。
于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贝拉女王(Isabella)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许成立,用以维护加特力教(罗马公教)的正统性,以残酷手段惩罚异端,教宗思道四世虽曾指责,但教廷始终没有禁止此种行为。
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开始将抨击教会的唐卡洛斯·奥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长)判处火刑烧死。其后1571年,来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罗·莫亚·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异端裁判所圣职部仲裁法庭,同时成为第一位裁判所长。此法庭最后停审于1820年。
教宗保罗三世于1542年成立罗马异端裁判所,对整个加特力教(罗马公教)世界操有司法权。罗马异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别于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异端裁判所。保罗三世委任六名红衣主教构成一个中央法庭,称为神圣罗马公教异端裁判部,这个宗教机关施行恐怖的手段,使整个罗马城充满一片恐慌。
(二)再将“百度百科”刊登的“宗教裁判所”简况,复制如下,继以解答。
宗教裁判所13~19世纪加特力教(罗马公教)会侦察和审判异端的机构。又译罗马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建立的。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加特力教(罗马公教)国家普遍成立。
僧侣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担任,也有少数方济各派僧团成员。最初裁判官巡回侦审,后来建立地区性的常设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对本地区异端的搜查、审讯和判决大权。主教和世俗政权有协作、支持的责任,但无制约、干预的权力。异端包括不同于罗马正统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视为异端。不少反封建斗士、进步思想家、科学家、民间魔术师、术士皆为裁判所打击迫害的对象。异端罪的侦审秘密进行。控告人与见证人姓名保密。罪犯、恶棍乃至儿童,皆可作见证人。一经被控,绝难幸免。为被告作证、辩护,有被指控为异端的可能,因此无人敢为。被告如认罪并检举同伙,处理从宽。苦行、斋戒、离乡朝圣、在公开宗教仪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后缝缀黄色十字架受群众凌辱等,皆属轻罚。对不认罪、不悔过者,刑讯逼供,从严定罪,处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为火刑,交由世俗当局执行。对被判死刑、徒刑者,财产没收归教会和世俗政权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没收异端财产而获得利益,是世俗政权积极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恶果。
在加特力教(罗马公教)国家里,除英国和北欧国家外,先后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动。1220年,教皇洪诺留三世认为地方主教镇压异端不力,通令建立直属教皇的“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宗教裁判所一般设在修道院内,审讯秘密进行。宗教裁判所所制订的审讯条例:有两人作证,控告便能成立。证人如果撤回证词,就按异端同谋犯处理,被告如不认罪,可用刑。被告不仅自己认罪,还须检举同案犯和异端嫌疑犯。为异端辩护者应受罚绝。被告认罪之后,如果翻案,按异端处理。被判为异端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宗教裁判所前后共经历约500年,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时较久,凶残恐怖较著,不仅用来镇压异端,并用来迫害阿拉伯人和犹太人。15世纪以后,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最为残暴,仅1483年至1820年,判处的异端份子达38万多人,被火刑处死的达10万余人。而仅仅在1480-1488年间,被火刑处死的达8800人,受惩处者有96494人;1483~1820年间,受迫害者达30余万人,其中1/3被判处火刑。16世纪中叶,教皇在罗马建立最高异端裁判所。18、19世纪,西欧各国宗教裁判所先后被撤销。1908年教皇庇护十世把罗马最高裁判所改为圣职部,主要职能是监视和处罚参加进步活动的教徒,查禁各种进步书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罢免神职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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翦商之二:以人为祭—商朝文明的黑暗面
人祭,这一极端而残忍的宗教行为,在商朝时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成为了商朝文明中不可忽视的黑暗面。以下是对商朝人祭现象的深入探讨。
人祭,即将活人或死人作为祭品,用来向鬼神或祖先献祭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伴随着杀戮、刑罚、战争等暴力场景,是宗教极端化的表现。人祭行为最早出现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大约距今六千年前,黄河和长江流域的某些人群中已经存在。随着部落、邦国和王朝的形成,人祭的规模逐渐扩大,并在商朝时期达到了顶峰。
商朝的宗教信仰与人格化的神灵崇拜密切相关。在那个时代,人类无法正确理解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等天灾,于是将其归因于神灵的发怒或恩赐。他们不认为鬼神有明确的善恶观念,而是认为鬼神可能随时给人类降下灾难,与人的善恶无关。因此,他们需要通过大量的祭品来讨好鬼神,以求得平安和庇护。而人,作为当时被认为的最高级祭品,自然成为了商朝王室的首选。
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记载的王朝,建立于公元前16世纪左右,灭亡于公元前11世纪左右。在商朝早期,祭祀礼仪与二里头夏朝相似,以埋猪为主,很少进行人祭。然而,从开国后70年起,商王室开始大量杀人献祭,这种行为逐渐成为了商朝的国家宗教活动。甲骨文中记录了商王室每年要进行多次大型或小型的人祭活动,牺牲者包括战俘、奴隶、贵族、亲属、妻妾等各种身份和性别的人。这些人祭活动往往伴随着残忍的刑罚,如剥皮、割鼻、割耳、割舌、割手、割足等,令人触目惊心。
商朝人祭的迅速增长与王朝的扩张有着一定的同步性。王室通过控制战争来征服周边的部族和国家,从而获得更多土地、财富和奴隶。源源不断地将俘虏作为献祭的牺牲,不仅保证了商王朝在统治和战争中继续获得神明和祖先的赐福和支持,还证明了其合法性和权威。同时,人祭也成为了建立社会秩序和族群认同的重要手段。通过暴力和牺牲,商朝王室强化了内部成员的威慑和控制,维护了王室的权威和统一。
尽管商朝人祭制度在一段时间内得到了强化和极端化的发展,但最终还是走向了终结。商人曾经试图改变宗教形态,放弃人祭,但这一改革失败了,导致了商中期的九世之乱。最终,第十九任商王盘庚决定将都城迁往殷都(今安阳),开启了商王朝的后半段历史。然而,晚商时期的人祭现象并未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直到公元前11世纪左右,周武王率领各诸侯联军攻打殷都,打败了最后一任商王纣,并将其处死。周武王建立了周朝,并废除了人祭制度,这一残忍的宗教行为才终于得以终结。
商朝的人祭现象是其宗教信仰极端化的产物,也是其社会结构、政治制度、经济模式和文化传统的支撑力量。然而,这种残忍的宗教行为最终随着商朝的灭亡而戛然而止。如今,我们可以从历史书上看到商朝留下的许多文化遗产,如甲骨文、青铜器以及天文历法等,但人祭这一独特的文明形态却很少在后世的史书上被记载。这提醒我们,在追求文明进步的同时,也要警惕宗教极端化的危险,尊重和保护每一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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